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9條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受訓人員應佔訓練機關 (構) 學校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在行政機關者, 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丙等考試比照委 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 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但分配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者,各從其規定比照 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給時,分 回原機關 (構) 學校以原職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分配至其他 機關 (構) 學校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 敘職等在所占高 (低) 於所占職務最高 (低) 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 ( 原敘) 職等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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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