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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中央公債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地方公債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組成如下: 一、中央: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直轄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縣(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縣(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 前項管理會委員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一項管理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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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