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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分別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派員兼任。 前項執行秘書綜理公債管理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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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