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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所需經費,分別由財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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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