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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中之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 前項管理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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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