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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無討論事項得免召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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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