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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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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中央公債管理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三、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估及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事項。 地方公債管理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屬地方之前項各款事項。 二、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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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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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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