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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2條

本章所稱處理設備,係指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可燃性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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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