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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第68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8條
第 三 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分別符合表一之L1及L4之規定。但與場外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未達L1或L4,而達表二所列之距離,並依表二規定設有保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保安措施如下: 一、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 二、儲槽或處理設備設置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 三、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爆牆或具有同等以上之防護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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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
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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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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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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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液化石…
第74條
(刪除)
第75條
(刪除)
第75-1條
(刪除)
第75-2條
(刪除)
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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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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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確認容器符合下列事項,始得將容器置於灌裝臺並予以灌氣:一、容器應標示或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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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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