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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4條

本章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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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