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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所定之文件: 一、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登記執業處所之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直…第8條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後申請執業執照者,其執照應登載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公…第18條領有我國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經向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取得聘僱許可,並準用第四條至第五條規定領…

「執業登記及更新」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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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