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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4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執業機構出具之聘用證明。 五、執業機構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除
第五條
規定外,其完成
第十一條
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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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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