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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6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登記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
第十一條
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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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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