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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1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人員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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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