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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2條

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前項陳述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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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