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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9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9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以書面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公共衛生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依章程或相關規定處分者,應一併載明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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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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