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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6條

第二章 懲戒處理程序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 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護照號碼。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懲戒之案由。 四、決議主文。 五、事實、懲戒理由及法律依據。 六、出席委員及迴避之情形。 七、決議之年、月、日。 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請求期限及受理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處理程序,準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懲戒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9條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以書面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公共衛生師公會移付懲戒…第10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第11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人員列席諮詢。第12條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前項陳述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第13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廢止…第14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發送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第15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得衡酌公共衛生師公會之處分情形,為適當之懲戒決議。第17條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書正本,應送達被付懲戒人與其所屬之公共衛生師公會及執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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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