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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第9條

第 二 章 職掌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中心預(概)算之編製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中心歲出預算之控制及查核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歲出(入)憑証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中心付款憑單及傳票之簽發事項。 五、關於本中心帳務登記及憑証之整理、保管與送審事項。 六、關於本中心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八、關於本中心統計業務之規劃及表冊之擬編與審核事項。 九、關於本中心績效或工作進度報告之彙編事項。 十、關於本中心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本中心暫收(付)款、保管款與代收款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本中心會計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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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