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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3條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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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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