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第75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5條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復審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保訓會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復審人本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復審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第26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
第27條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如…
第28條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
第29條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第30條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第31條
復審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復審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
第32條
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
第33條
期日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34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關於復審之法…
第35條
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其未選定代表人者,保…
第36條
代表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應提出文書證明並通知保訓會,始生效力。
第37條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
第38條
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
第39條
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復審代理人有…
第40條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保訓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保訓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
第41條
復審事件之文書,保訓會應編為卷宗保存。保訓會審議復審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並得以…
第42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
第43條
提起復審應具復審書,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第44條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
第45條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
第46條
復審人在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
第47條
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第48條
復審提起後,復審人死亡或喪失復審能力者,得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
第49條
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50條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復…
第51條
保訓會得指定副主任委員、委員聽取前條到場人員之陳述。
第52條
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
第53條
言詞辯論由保訓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委員主持之。
第54條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下:一、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陳述事件要旨。二、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
← 第74條
看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第7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