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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5條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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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