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法 › 第96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6條

申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向保訓會提起。
AI 白話解釋
← 第95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第9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