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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7條

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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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