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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9條

保訓會認為再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經前項決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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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