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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38條

被保險人經診斷並通知應出院而延不出院者,本保險醫療機構得予停止一切供應,並應即通知承保機關,由承保機關洽請要保機關負責領回,在領回前所有延遲出院發生之住院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必要時由要保機關負責扣繳。 被保險人配偶生育住院逾期出院而未依規定自付費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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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