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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36條

本保險醫療機構發現有冒名頂替就醫情事時,應即扣留其所持用之保險證及醫療證明單,報送承保機關處理,必要時,得先請警察機關或駐衛警協助依法辦理,再行通知承保機關處理。 承保機關查悉被保險人以其「保險證」及「醫療證明單」供給他人非法使用者,除得依本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外,並得洽請要保機關追償損失或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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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