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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41條

承保機關及本保險醫療機構與要保機關或被保險人間,因醫療業務發生之一切爭議,得報請主管機關交由本保險監理委員會醫療顧問會議審議後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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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