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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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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39條
本保險醫療機構辦理本保險醫療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承保機關除得予剔除費用或追償損失外,對於私立醫療機構,並得立予解約,對於公立醫療機構,並得洽請其上級監督機關就有關人員嚴予議處,必要時並均得依法訴追之。 一、虛報醫療費用者。 二、出具不實之診斷證明書者。 三、病歷記載不實者。 四、處方不實者。 五、違背特約之附約或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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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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