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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52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所定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之時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加計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五項或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三項所定因運用收益不足須由國庫補足之金額後,仍不足以支應當期發給撫卹金時。 二、服務機關有本法
第九條
第五項所定溢撥亡故公務人員退撫儲金,未能自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扣還金額或扣還不足,致須由撫卹金領受遺族自已領之撫卹金扣還或追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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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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