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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應本於專業知能,從事兼具下列特性之職務: 一、危險性工作:指從事具有危害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之工作。 二、勞力性工作:指從事須輪班、夜間工作、工作時間因職務特性必須超過一般勤務時間或具高度變動性,致超越一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工作負荷之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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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