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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 第3條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3條
權責主管機關擬議危勞職務酌減方案時,應統整所轄或所指揮監督之相關機關相同職務運作狀況,依下列評估項目認定之: 一、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危險性。 二、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勞力性。 三、現有人力運用狀況。 四、未來人力運用規劃。 前條危勞職務及前項評估項目、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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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危勞職務範圍之原則如下:一、屬警察人員、消防人員、醫護人員或其他全國一致性之…
第6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依第三條所定評估項目通盤覈實檢討後,擬議危勞職務之範圍及年齡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應本於專業知能,從事兼具下列特性之職務:一、危險性工作:指從事具…
第4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以職務所在機關之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所訂專任職務之職稱,並經銓敘審…
第5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危勞職務範圍之原則如下:一、屬警察人員、消防人員、醫護人員或其他全國一致性之…
第6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依第三條所定評估項目通盤覈實檢討後,擬議危勞職務之範圍及年齡酌…
第7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認定之危勞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經銓敘部認定之危勞職…
第8條
權責主管機關對於經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遇有組織變更、業務緊縮或調整人力運用等情況,應適時檢…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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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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