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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5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危勞職務範圍之原則如下: 一、屬警察人員、消防人員、醫護人員或其他全國一致性之危勞職務,其認定之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由該職務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先行協商一致性之認定原則。 二、非屬前款所定全國一致性之危勞職務,由各該權責主管機關依其業務屬性認定之。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協商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性之認定原則者,得由銓敘部邀集各該權責主管機關協商認定之。 權責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擬議之危勞職務範圍,應依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其附表所定評估項目、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覈實認定;所擬議範圍之原則及年齡酌減方案,由銓敘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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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