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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 第10條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第1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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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人員之登記由銓敘部辦理。但各省委任或相當委任人員,得送各省考銓處或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
第3條
公務人員之登記分為初次登記及異動登記,作為辦理任免、銓敘、退撫等案之依據。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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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異動登記,係公務人員經初次登記後,就其發生之異動事項,分別登記之。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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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查核登記之:一、勳章、獎章、模範公務人員。二、記大功、…
第8條
依本規則應登記而不辦理登記者,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處理。經登記之資料,如發現或經人告發有假冒…
第9條
本規則之登記作業得以電子處理,並得另訂有關管理規定。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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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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