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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第4條

初次登記,係初任公務人員初次送請銓敘時,依其所送文表,就其各項個 人基本資料及採認之考試、學歷、經歷等項及審查結果,分別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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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