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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第8條

依本規則應登記而不辦理登記者,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處理。 經登記之資料,如發現或經人告發有假冒或偽造、變造,經查明屬實者, 除註銷其登記外,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除註銷其登記 外,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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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