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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之登記由銓敘部辦理。但各省委任或相當委任人員,得送各省考 銓處或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依本規則辦理。 前項考銓處或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之登記業務,由銓敘部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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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