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 第7條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第7條

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查核登記之: 一、勳章、獎章、模範公務人員。 二、記大功、記大過。 三、懲戒處分。 四、聘用、解聘。 五、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銷冠姓。 六、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 八、留職停薪、復職復薪、資遣。 九、其他異動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其他法令者,應先依各該其他法令辦理確定後,再送請登 記。 辦理第一項第五、六、七款時,應檢附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 一份。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