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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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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第6條
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核定後登記之: 一、任用審查案。 二、試用、試署期滿改為實授成績審查案。 三、考績、考成審查案。 四、調職動態案。 五、級俸變更案。 六、停職、復職及卸職案。 七、簡任存記案。 退休或死亡登記,於銓敘部核定退休案或撫卹案時辦理之;其另有規定者 ,於服務機關報送動態案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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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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