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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0條

用人機關臨時出缺之職務,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據以分配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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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