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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2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到。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到。 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函復結果。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之職缺,用人機關得依第十條規定申請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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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第3條本辦法之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第4條考選部於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前,應洽請分發機關協調有關機關預估年度需求人數,擬定年度需求計畫…第5條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就用人機關所報職缺,依據考試錄取人員考試種類、等級、類科、名次、…第6條用人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及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第7條公務人員各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用人機關年度需求之職缺及第五條…第8條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配合用人機關臨時用人需求,於下次該項考…第9條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第10條用人機關臨時出缺之職務,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第11條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第12-1條分發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報到通知,經考試錄取人員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前項經…第13條用人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七日內,將報到情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第14條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第15條性質特殊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程序、辦理方式及有關事項,得由申請舉辦考…第16條本辦法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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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