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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第2條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 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 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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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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