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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第11條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1條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 一、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 二、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 三、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或限制任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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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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