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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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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