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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8條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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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