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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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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