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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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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8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分試、分階段之考試,其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成績及格資格保留年限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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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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