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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 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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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