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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0條

第 二 章 調訓及訓期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前項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應於訓練計畫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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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者: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第23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第32條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

「調訓及訓期」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第13條本訓練之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第14條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第15條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第16條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第17條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第18條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第18-1條(刪除)第19條(刪除)第19-1條(刪除)第21條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第22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者: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第23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第24條(刪除)第25條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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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