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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18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8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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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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