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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24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4條
第 二 章 調訓及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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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訓及訓期」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
第13條
本訓練之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
第14條
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
第15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
第16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第17條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
第18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第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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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刪除)
第19-1條
(刪除)
第20條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
第21條
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
第22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者: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
第23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
第25條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
← 第23條
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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